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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发布时间:2014-03-20 16:04:04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北执一查字第3-8号

谢美鸣、谢美光: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何旭强、林玲与被执行人谢美鸣、谢美光、马秋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院(2014)北执一查字第3-1号执行通知书、(2014)北执一查字第3-2号报告财产令和(2014)北执一查字第3-6号执行裁定书。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本院地址:北海市茶亭路2号    邮编:536000

联系人:本院执行一庭李法官    联系电话:0779-3963315
责任编辑:北海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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