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北执一查字第3-8号
谢美鸣、谢美光: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何旭强、林玲与被执行人谢美鸣、谢美光、马秋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院(2014)北执一查字第3-1号执行通知书、(2014)北执一查字第3-2号报告财产令和(2014)北执一查字第3-6号执行裁定书。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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