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是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在北部湾广场设置法律咨询台,围绕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新消法、新权益、新责任” 的消费维权年主题开展宣传咨询,为消费者解疑答惑,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促进经营者自觉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
2013年下半年,针对近年来消费纠纷的特点及发展趁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北海市工商局、北海市消费者协会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消费纠纷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机制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驻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纠纷联合调解室。
根据机制,法院在消费维权案件立案前,引导当事人先到当地消费纠纷联合调解室进行调解,尽可能通过多元的调解疏导,化解消费维权纠纷,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在消费纠纷案件调解过程中,法院选派人员参与协调处理,指导行政调解,及时疏导消费者维权观念,舒缓化解消费纠纷;对工商部门或消协会调解成功的消费纠纷案件进行司法确认,赋予强制执行力;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消费纠纷,引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该机制,更好地发挥人民法院、工商部门、消费者协会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自职能优势,强化消费纠纷行政调解的司法保障,提高消费纠纷的调解效率,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