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3)北法执字第16-5号
阳西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北海公司:
因申请执行人北海铁石投资有限公司不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海铁石投资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及中国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北海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13)北法执字第16-5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3)北法执异字第23号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海铁石投资有限公司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述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四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