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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发布时间:2014-03-11 16:46:29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07)海执异字第638-8号

北海宏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

  因你公司不服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韦建与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07)海执异字第638-8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3)北法执议字第16号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述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四年三月十日
责任编辑:北海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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