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北法执字第6-2号
北海海鹏实业总公司: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北海分行与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01)北经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第三人广西南宁市振邦资产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经审查,其变更申请的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作出(2014)北法执字第6-1号执行裁定书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现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北法执字第6-1号执行裁定书。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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