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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发布时间:2014-02-25 18:09:09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北法执字第6-2号

北海海鹏实业总公司: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北海分行与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01)北经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第三人广西南宁市振邦资产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经审查,其变更申请的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作出(2014)北法执字第6-1号执行裁定书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现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北法执字第6-1号执行裁定书。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本院地址:北海市茶亭路2号    邮编:536000

联系人:本院执行一庭李法官    联系电话:0779-3963315
责任编辑:北海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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