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两次盗取石龟变卖被判刑
家住北海市铁山港区的男子李某两次翻越围墙进入他人院子,盗走石龟17只。日前,被告人李某因犯盗窃罪,被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3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翻围墙进入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镇李某权家的院子,拿钥匙打开养龟房门锁,盗走八只大石龟和四只小石龟,后将三只大石龟、四只小石龟卖给同村的李某少,将剩下的五只大石龟带到北海市卖给蓝某志。初尝到甜头后,同年9月5日凌晨,李某再次来到李某权家的养龟房,用同样的方法盗走五只大石龟,后带到北海市卖给周某强。经估价,两次被盗的石龟共计人民币11056元。
铁山港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协助公安机关追回全部被盗的财物,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