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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查 封 公 告
  发布时间:2014-01-17 08:25:15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查  封  公  告

                                 (2008)北执一查字第142-31号

  本院依据(2008)北执一查字第142-28号执行裁定书于2014年1月3日续行查封了被执行人北海市北部湾制药厂持有的北国用(1993)字第1001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座落于北海市长青东路与北京路交叉东北角的3215.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的全部建筑物(含编号[93]30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下的1644.73平方米建筑物)。上述财产已由有关部门协助本院登记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4年2月2日起至2015年2月1日止)。在上述期限内,非经本院同意,任何人不得对查封的财产有转移、隐匿、损毁、变卖、抵押、典当、赠送等处分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
责任编辑:北海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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