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查 封 公 告
(2013)北法执字第45-5号
本院于2013年1月1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合浦县烟酒厂名下位于合浦县廉州镇黎屋坡1号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查封期限自2013年1月15日至2015年1月14日止。查封期间,非经本院准许,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有转移、损毁、变卖、抵押、典当、赠送等处分行为,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其行为一律无效,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如对上述查封财产有异议者,可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
特此公告
二0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