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3)北法执字第84-3号
广西合浦金滩新城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王仕海申请执行广西合浦金滩新城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海域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3)北法执字第84-1号执行裁定书。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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