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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评估案件超期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13-12-19 21:48:56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委托评估案件超期情况的通报

本院备选名册的各鉴定、评估、拍卖机构:

  本院委托评估的下列案件,被委托评估公司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完成评估工作及出具评估报告书,现予以通报。请相关评估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完成整改并及时做出评估报告书报送我院。愈期本院将依照本院《民事执行案件中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附:1、超期案件情况表

委托号      评估公司               委托日期      评估期限

(2012)司评第66号 广西致远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12月28日    10天

(2013)司评字第40号广西祥浩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2013年9月1日        一个月

(2013)司评字第41号广西和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2013年8月22日        一个月

(2013)司评字第46号北海诚信资产、广西方圆房地产评估公司 2013年10月8日   一个月

(2013)司评字第53号广西致远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10月12日   一个月

(2013)司评字第54号广西方圆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10月18日   一个月

(2013)司评字第55号广西祥浩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2013年10月12日   一个月

(2013)司评字第55号广西公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2013年10月28日   一个月

2、相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院将入册评估机构从本院评估机构名册中除名:

   (二)拒不按委托要求及委托期限作出报告。

                             2013年12月18日
责任编辑:北海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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