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3)北法执议字第15号
北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因申请复议人(利害关系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不服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陈云翔与被执行人北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作出的(2009)海执异字第161-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北法执议字第15号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09)海执查字第161-20号执行裁定中拍卖被执行人北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北海市外沙岛印尼区C幢(东19幢)与D幢(东18幢)之间的连廊房屋部分。二、撤销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09)海执异字第161-2号执行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述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