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3)北法执异字第38号
黄文德、黄文海、黄文有、黄文英、周芳、陈汝栋、陈汝芳:
因案外人北海绿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金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瀚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黄文德、黄文海、黄文有、黄文英、周芳、陈汝栋、陈汝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北法执异字第38号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北海绿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案外人、当事人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