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收购需谨慎 盗来渔网购不得
一女子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领刑
近日来,铁山港区兴港镇某废旧收购店的韦某某感到很疑惑,自己收购他人出售的旧渔网,居然被判了刑罚。日前,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对收购盗来渔网的韦某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
安徽籍中年女子韦某某在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经营着一家废旧收购站,从事废旧收购的韦某某,经过多年的努力,也逐渐有了一定的积蓄。不料正因一时贪占便宜,收购他人盗来的渔网,从而换来7个月的刑期。2012年12月9日至17日,龙某某(另案处理)多次在铁山港区兴港镇石头埠街××号××家的杂物房内盗取渔网后,由林某某(另案处理)帮忙将偷来的渔网拉到兴港镇的某废旧收购店卖给被告人韦某某,韦某某明知是盗来渔网仍予以收购。2012年12月19日,被告人韦某某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刑事拘留, 2013年1月25日被逮捕。经估价,韦某某收购的渔网价值人民币2461元。
铁山港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韦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等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