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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区法院积极清理旧案,当事人送锦旗表扬

作者:丘俊  发布时间:2013-12-12 17:36:12 打印 字号: | |
  海城区法院积极清理旧案,当事人送锦旗表扬

  2013年12月4日,海城区法院分别收到了广西电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和北海市电器总厂有限公司赠送的两面锦旗,锦旗上分别写着“文明执法•共建和谐”、“执调结合•化解矛盾”。这两面锦旗表达了当事人对海城区法院依法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感谢和执行工作的肯定和表扬,更让法院干部认识到肩上的责任。

  据了解,申请执行人广西电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市电器总厂有限公司购销干式变压器合同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248000元及违约金),海城区法院于2001年11月30日作出(2000)海经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1年2月14日向海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海城区法院于2001年7月19日裁定对该案中止执行,直到2005年由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提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海城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广西电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市电器总厂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原告诉被告借款8万元逾期没有归还,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还8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海城区法院于2001年3月1日作出(2001)海经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1年4月10日向海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海城区法院于2001年12月6日裁定对该案中止执行,直到2006年由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提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海城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两起案件均在2001年中止执行并分别在2005年和2006年终结执行程序,于2013年恢复执行,时隔十多年,期间,办案人员主动回访,对案件进行分析,在日常执行中,发现线索后,立即依照职权予以恢复执行。最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使陈年旧案顺利履行完毕。
责任编辑:谭永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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