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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发布时间:2013-12-10 11:16:26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3)北法执字第74-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地区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产进出口北海炮竹烟花公司:

  本院在执行广西南宁市振邦资产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广西河池地区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广西土产进出口北海炮竹烟花公司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两公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两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3)北法执字第74-1号执行通知书和(2013)北法执字第74-2号报告财产令。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本院地址:北海市茶亭路2号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邮编:53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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