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3)北法执字第65-5号
高永贵、庞荣秀: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黄琼海与被执行人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3)北法执字第65-4号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书载明:“将北海市靖海镇高德一街65号的土地使用权办理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黄琼海(身份证号码:45050119630821107X)名下。”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