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3)北法执字第65-2号
高永贵、庞荣秀: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黄琼海与被执行人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3)北法执字第65-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立即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协助将北海市靖海镇高德一街65号的土地使用权办理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黄琼海名下。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