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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发布时间:2013-11-25 11:49:47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3)北法执字第27-5号

曹英华、史思微:

  本院执行的曹英华与史思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法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3)北法执字第27-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北法执字第27号案予以结案。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北海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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