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3)北法执字第27-5号
曹英华、史思微:
本院执行的曹英华与史思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法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3)北法执字第27-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北法执字第27号案予以结案。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