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0)北执一字第96-18号
合浦桂金超级游乐城、合浦县金州房地产公司:
本院在执行北海市海城泰富典当拍卖行与合浦桂金超级游乐城、合浦县金州房地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0月
17日作出(2010)北执一字第96-15号执行裁定书,续行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合浦县金州房地产公司名下、座落于合浦县廉州镇还珠中路党校院内的10亩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许可证号为21-144)及其地上建筑。续封期限为一年(从2013年11月20日至2014年11月19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北执一字第96-15号执行裁定书。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