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3)北法执异字第12、13、14、15号
庄展金、庄佩瑞、郑奕忠、彭晓莹、徐本德、钟诗芳:
因案外人(异议人)熊毅、曾瑞藏、谢树静不服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与庄展金、庄佩瑞、郑奕忠、彭晓莹、江瑞武、江美珠、徐本德、钟诗芳、北海市万国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四案中,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于2013年10月17日分别作出(2013)北法执异字第12、13、14、15号执行裁定书,分别裁定如下:中止对位于北海市北部湾中路58号的凯旋国际商务大厦2321、2206、2209、2210、1818、1820、1809号房产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案外人、当事人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述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