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3)北法执字第49-6号
北海光扬房地产开发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吴军业与被执行人北海光扬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3)北法执字第49-5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对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北法执字第49号案予以结案。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