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3)北法执字第36-2号
卢亚弟: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海海关与被执行人卢亚弟行政处罚一案,因无法用法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3)北法执字第36-1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对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北法执字第36号案予以结案。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