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3)北法执监字第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地区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北海分行与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地区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土产进出口北海炮竹烟花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7)桂经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中,申诉人广西南宁市振邦资产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诉请求本院撤销本院(2007)北执二审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和(2011)北法执字第20号执行裁定书,确认振邦公司为本执行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已审查终结,并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2013)北法执监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07)北执二审字第1号民事裁定。二、撤销本院(2011)北法执字第20号执行裁定。三、变更广西南宁市振邦资产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北海分行与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地区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土产进出口北海炮竹烟花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7)桂经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述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三年十月九日
注:此公告已于当日张贴在本院公告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