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3)北法执字第22-7号
北海盛达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新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盛达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电梯设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3)北法执字第22-6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北法执字第22号案予以结案。本案结案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武汉市仲裁委员会(2012)武仲裁字第0000967号裁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