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3)北法执字第28-7号
北海天马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德国舒乐达公司[I.Schroeder KG(GmbH&Co)]与被执行人北海天马工贸有限公司国际货物销售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3)北法执字第28-6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北法执字第28号案予以结案。本案结案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09)北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