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3)北法执字第49-4号
北海光扬房地产开发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吴军业与被执行人北海光扬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3)北法执字第49-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公司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如下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吴军业归还本金500万元及利息人民币800万元,合计1300万元。
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三、负担本案相应的案件受理费99800元、公告费700元及相应的申请执行费。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