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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听证接受监督 “阳光执行”提升公信
作者:王宗剑 黄异秋  发布时间:2013-08-02 22:14:55 打印 字号: | |
  公开听证接受监督 “阳光执行”提升公信

  7月28日上午,银海法院在第三审判庭召开案外人执行异议听证会,邀请银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旁听全程监督,全力打造“阳光执行”工程,提升司法公信。

  本案潘某于2012年3月向该院申请提供担保的财产保全,该院遂依法裁定查封江阴某公司北海公司所有的位于北海市锦江路XX号房屋。经审理后,该院于2012年7月依法判决江阴某公司北海公司偿还潘某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潘某于2012年11月向该院申请执行,该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北海市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称:案外人于2010年12月以1840000元从北海国资委购买该房产,购买在前,查封在后;该房产虽已登记在江阴某公司北海市公司名下,但在1999年6月江阴某公司已将其以资抵债给江阴市某信用合作社,后又经多次转让,江阴某公司北海公司早已失去该房产的所有权及处分权;案外人虽未办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但在2011年8月已重新装修该房并已入住。根据上述理由,案外人请求该院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收到案外人北海市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书后,该院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院依法召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案外人召开执行听证会。因被执行人江阴某公司北海公司下落不明,该院依法作出听证公告,被执行人在确定的公告听证时间拒不到庭参加听证,该院依法缺席听证。为确保执行案件“公开、公平、公正”,该院邀请银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场监督。听证会上,案外人北海市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潘某的代理人通过申辩陈述、举证质证,围绕争议焦点,各自充分陈述了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听证法官认真听取并充分考虑了他们的陈述和辩论意见。听证会后,该院认定被查封的上述房产所有权因其他法院的裁决已转移,其所有权及处分权不在被执行人江阴某公司北海公司名下,故确认案外人异议成立,裁定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法官在送达裁定书时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答疑释法,取得了良好的执法效果。

  近年来,该院共召开执行听证会8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群众代表到庭监督60余人次,做到以公开促公信,充分保障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实现人民法院与社会各界的交流沟通和良性互动,体现了人民法院公正执行、廉洁执法、司法为民的良好作风,切实提高群众满意度和司法公信力。
责任编辑:谭永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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