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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中院对故意杀人犯刘廷生执行枪决

作者:陆爱米、沈晓璐  发布时间:2013-08-01 15:59:05 打印 字号: | |
  2013年7月31日上午9时30分,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最高人民法院的委托,对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被告人刘廷生公开宣判并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刘廷生,男,汉族,40岁,四川省自贡市人,农民。2009年6月16日12时30分许,刘廷生在北海市合浦县公馆镇蛇地村委会陂头面石场工人宿舍(暂住地)睡觉时,听到女友吴某与人争吵,出来看到吴某与工友吕某因琐事打架,并见吕某的儿子张某(被害人,?{年17岁)站在一旁,便怀疑张某帮忙吕某打其女友,即返回宿舍拿来一把牛百叶尖刀,冲到张某面前,朝毫无防备的张某胸腹部猛刺两刀,致张某心包破裂、心脏破裂、心包积血、胃穿孔,循环系统衰竭死亡。

  2010年5月14日,北海中院审理认为,刘廷生因无端怀疑,当众持刀行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大,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刘廷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刘廷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刘廷生死刑,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了执行死刑命令。
责任编辑:陆爱米、沈晓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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