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查 封 公 告
( 2013)北执一查字第2-6号
本院依据(2013)北执一查字第2-4号执行裁定书于2013年7月1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尉斌与李书云共有的、坐落于北海市重庆路189号中安止泊园18幢二单元0502号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为北房权证[2013]字第013615、013622号)。上述房产已由有关部门协助本院登记查封,查封的效力及于该房屋使用范围内分摊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3年月7月12日起至2015年7月 11日止)。在上述期限内,非经本院同意,任何人不得对查封的财产有转移、隐匿、损毁、变卖、抵押、典当、赠送等处分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