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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查 封 公 告
  发布时间:2013-07-11 17:42:48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查 封 公 告

             

(                            2013)北执一查字第2-6号

本院依据(2013)北执一查字第2-4号执行裁定书于2013年7月1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尉斌与李书云共有的、坐落于北海市重庆路189号中安止泊园18幢二单元0502号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为北房权证[2013]字第013615、013622号)。上述房产已由有关部门协助本院登记查封,查封的效力及于该房屋使用范围内分摊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3年月7月12日起至2015年7月 11日止)。在上述期限内,非经本院同意,任何人不得对查封的财产有转移、隐匿、损毁、变卖、抵押、典当、赠送等处分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北海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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