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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区法院采取四项措施提高案件当庭宣判率
作者:黄振锋  发布时间:2013-07-09 18:12:10 打印 字号: | |
  海城区法院认真抓好案件当庭宣判工作,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提高审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阳光司法”,1至6月份,案件当庭裁判率为88.61%,比去年同期提高17%。

一是明确适用当庭宣判案件的范围、条件。规定了被告人认罪、案情简单的普通程序刑事案件和简易程序刑事案件应当当庭宣判。对于公诉机关起诉的没有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条件的,向公诉机关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当庭宣判;对案件争议不大、标的较小的简易程序案件和普通程序民事案件也要求当庭宣判。

二是对当庭宣判案件严格把关。应由院长、副院长或庭长、副庭长、审判长签发法律文书的案件,需当庭宣判的,宣判前应向签发权人汇报并经其同意。当庭宣判的案件,必须在闭庭五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给当事人。案件当庭宣判的内容不得随意改变或撤销。在制作书面裁决书时,可进行文字的技术性修改,但不得改变已宣判的内容。如果当庭宣判出现漏判情形,应视不同情况作出补救措施。

三是做好庭前准备工作,为当庭宣判创造条件。审判人员认真审阅诉状、答辩状,从中寻找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拟好庭审提纲;积极开展诉讼指导工作,提高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举证;调查收集应由法院调取的必要证据,可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进行;对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组织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使双方明确争议的焦点,排除不必要的争执点。

四是深化庭审改革,强化合议庭职责。在庭审中抓住重点即双方争议的焦点进行审理,对双方无异议的事实或主张无须举证、质证与认证;抓住焦点一个层次一个层次审理,抓住要害问题审清审透;审判人员围绕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依据不同情况准确及时认证。
责任编辑:冯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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