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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区法院:五措施加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
    
作者:黄振锋  发布时间:2013-07-05 10:12:04 打印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海城区法院采取五项措施加强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今年上半年共审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29件34人,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化解社会矛盾,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是建章立制,健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机制。根据《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考评标准》及审判实际的需要,海城区法院制定了《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实施方案》、《圆桌审判制度》、《未成年犯回访、跟踪帮教制度》,进一步规范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促进了回访、帮教未成年犯的工作。积极参加广西高院开展的“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根据上级法院要求实施创建计划,以此为契机完善各项工作。

    二是利用圆桌审判法庭,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圆桌审判制度》积极探索“寓教于审”这一最为有效的审理方式,充分利用圆桌审判制度,加强法庭教育,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与辖区居委会、妇联、司法局加强联系,聘请具有丰富青少年工作经验的社会各界人士为人民陪审员,使庭前调查、开庭审理及庭后的教育感化更加生动、真实、具有说服力。

    三是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台账和帮教档案。为充分了解未成年犯成长经历、家庭背景,对未成年犯建立了包括户籍所在地、法定代理人联系方式、判刑情况等详细内容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台账,使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以及回访帮教工作有据可循。对未成年犯,在做出判决或决定后,审判人员结合帮教情况,及时建立相关档案材料,做到一人一档案。

    四是认真开展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做好庭前社会调查工作,以询问笔录的方式,通过向法定代理人、学校或其他机构了解,调查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情况、成长环境、教育情况、社会经历、家庭管教、性格特征、犯罪原因等方面的内容,制作专门的调查询问笔录或调查报告。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符合法定程序。对没有聘请律师辩护的未成年被告人,委托法律援助中心指定辩护人出庭为未成年被告人辩护,充分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所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均进行法庭教育,法庭教育深入细致。

    五是贯彻和执行回访、帮教制度。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刑事审判人员对未成年人罪犯坚持定期回访考察,跟踪督导、帮教,用真诚的关爱促使未成年人罪犯重新做人,做到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相统一。研究制定了《未成年犯回访、跟踪帮教制度》,在实际审判工作中贯彻和执行该制度,做好未成年犯的回访、帮教工作。少年合议庭对判后的未成年犯,定期收取未成年犯的改造报告和思想汇报,及时了解未成年犯的思想动态、生活情况等。

   
责任编辑:冯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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