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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发布时间:2013-06-26 16:42:09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3)北法执字第28-4号

北海天马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德国舒乐达公司[I.Schroeder KG(GmbH&Co)]与被执行人你公司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德国舒乐达公司申请执行(2009)北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3)北法执字第28-1号执行通知书。该执行通知书载明:你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德国舒乐达公司合同违约损失人民币343111.25元、利息及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本案相应的案件受理费15647元及相应的申请执行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梁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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