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3)北法执字第22-4号
北海盛达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新乾电梯有限公司与你公司电梯设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公司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3)北法执字第22-1号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载明:你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新乾电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2000元、违约金8996元、利息及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本案相应的仲裁费67211元及相应的申请执行费。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三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