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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陆某与被告刘某某抚养纠纷一案
作者:谭晓明  发布时间:2013-06-04 17:42:13 打印 字号: | |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2012)海民初字第318号

  2、案由:抚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黄某,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壮族,住所地XXXXXX。

    原告:陆某,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壮族,住所地XXXX。

    委托代理人:陆X,男,壮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XXXX。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XXXXXX。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6、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7、审判组织:审判长:连丽云 人民陪审员:高振理、符发钦

  8、审结时间:2012年6月20日。

  (二)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原告黄某与陆某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2月9日生育有儿子陆大某。2006年原告通过网络认识了被告刘某某,2006年11月中旬,原告瞒着丈夫到南宁与被告见面,双方在喝酒后无法自控发生了性关系,此后双方断断续续维持同居关系至2009年7月上旬,之后原告回靖西和丈夫生活,不久发现怀有身孕,并于2010年4月29日生育一子陆小某。2010年5月,原告带陆小某到南宁广西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病,被告与原告及陆小某见面后,觉得陆小某像自己,为此在陆小某病好后就威逼原告带陆小某去做DNA鉴定,2010年7月5日,原、被告带着陆小某到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做DNA鉴定,原告因害怕丈夫知情,在鉴定时虚报了陆小某的出生日期。被告另给陆小某取名刘小某,当天做了亲子鉴定。2010年7月15日,被告取回鉴定书告诉原告,其与陆小某(刘小某)有血缘关系。2010年9月1日,原告被迫带陆小某到南宁与被告同居,9月2日,被告强行把陆小某留下并带到了北海姐姐家,同时威胁原告与丈夫离婚,跟被告一起生活,原告不同意,只好回去把实情告知了丈夫陆某。陆某曾组织家人到北海要陆小某,但遭到被告的拒绝。原告就此事向当地派出所报案,但未得到处理,为此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陆小某归原告抚养。

  2、被告刘某某辩称:经过鉴定,陆小某是被告的亲生子,被告拥有对陆小某的抚养权。黄某虽然是陆小某的母亲,但就其现在的婚姻状况及生活环境,不具备抚养陆小某的条件,况且陆小某从四个月开始一直由被告抚养至今,陆小某随被告生活,更有利于他的健康成长,为此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三)、实施和证据

  原告黄某与陆某是夫妻关系,2006年2月9日生育有儿子陆大某,2006年原告黄某通过网络认识了被告刘某某,尔后,原告黄某瞒着丈夫陆某到南宁与被告见面并发生了性关系,此后,原、被告断断续续维持同居关系。2010年X月XX日原告在靖西县人民医院生育一男孩,取名陆小某,原告于2010年7月5日为陆小某在靖西县办理了入户手续。2010年5月,被告见到黄某及陆小某后,觉得陆小某与自己相似,被告于是在2010年7月5日带着原告及陆小某到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做DNA鉴定,鉴定时原告虚报了自己及陆小某的出生日期,被告也另给陆小某取名刘小某。2010年7月15日,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支持刘某某、黄某与刘小某有亲生血缘关系的鉴定结论。2010年9月1日,黄某带陆小某到南宁与被告同居,同年9月2日,被告将陆小某留下并带到了北海姐姐家里。陆某曾组织家人到北海要求被告交还陆小某,但遭到被告的拒绝。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两原告及被告的申请,依法委托了广西公仆司法鉴定中心对黄某、陆某与陆小某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及黄某、刘某某与陆小某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进行亲子鉴定,该中心于2012年4月16日分别作出了排除陆某与陆小某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及支持刘某某与陆小某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的两份《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两原告及被告均对该两份鉴定检验报告书的鉴定意见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户口簿,证明2010年7月5日,两原告为陆小某办理了入户手续;

  2、结婚证,证明黄某与陆某是合法夫妻;

  3、计划生育服务手册,证明黄某、陆某为了生育孩子、抚养孩子积极办理各种计生证件;

  4、出生医学证明,证明陆小某于2010年X月X日出生于靖西县人民医院,母亲是黄某,父亲是陆某;

  5、预防接种证,证明黄某、陆某对陆小某的健康成长负责;

  6、社会抚养费专用收据,证明黄某与陆某为了孩子不惜一切代价;

  7、绿卡,证明两原告为陆小某办理了绿卡;

  8、身份证,证明两原告的身份;

  9、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证明陆某现在仍是陆小某的法定父亲,陆某应作为当事人参加本案诉讼;

  10、相片,证明两原告对孩子一丝不苟的照顾,孩子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的呵护。

  11、证言,证明被告不知道原告黄某已婚;

  12、礼金账簿,证明孩子是黄某自己抱过来的,黄某与刘某某给孩子举办了满月酒;

  13、户口簿,证明刘某某未婚,可以重新组建一个幸福的家庭给孩子一个好的成长空间。

  (四)、判案理由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陆小某(又名刘小某)系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某某的非婚生儿子,有广西公仆司法鉴定中心DNA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黄某与陆某组成的婚姻家庭中,已生育有儿子陆大某,陆大某目前年纪尚小,如果陆小某由黄某抚养,原告的经济负担明显过重,加上陆小某从四个月开始跟随被告生活至今已经两岁,环境熟悉,生活稳定,刘某某作为陆小某的亲生父亲至今未婚,其稳定的经济收入及固定的住所足以给陆小某一个健康成长的空间,陆小某由被告刘某某抚养更有利于陆小某的健康成长。综上所述,原告请求判令陆小某归原告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五)解说

  家庭是以婚姻为基础和以血缘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生活的基本单元,是未成年人最早接触的社会化单元,同时也是社会安定团结的基石。一个健康的家庭和科学的家庭教育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是至关重要的。但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常常遇到与亲子关系确认有关的案件:第一,离婚诉讼中的女性当事人提出其与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与其配偶不具有亲子关系,进而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由自己抚养未成年子女;第二,离婚诉讼中的男性当事人提出其配偶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的子女与自己无亲子关系,进而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本人不承担抚育该子女的义务;第三、单独提前的确认亲子关系之诉;第四,单独提起的否认亲子关系之诉。本案即属于原告单独提起的确认亲子关系之诉,如果原告就此主张提出的证据足以满足法官对此问题作出判断的条件,自然无需借助鉴定确认亲子关系,但本案遇到的情况是:原告举证证明其主张成立,但被告表示反对,一方或双方所举证据尚不足以让裁判者对需要裁决的事项作出确认,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本案法官借助科学的办法,对当事人与子女是否具有亲子关系进行鉴定。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亲子鉴定已经达到极高的准确率,而且亲子鉴定检材的收集方法对人体健康不存在损害,为了增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的准确性,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两原告及被告的申请,依法委托了广西公仆司法鉴定中心对黄某、陆某与陆小某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及黄某、刘某某与陆小某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进行亲子鉴定。该中心于2012年4月16日分别作出了排除陆某与陆小某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及支持刘某某与陆小某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的两份《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两原告及被告均对该两份鉴定检验报告书的鉴定意见无异议。

  为了不损害婚姻家庭关系的和睦,防止矛盾激化,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本院判决原告请求判令陆小某归原告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该判决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出发,更利于增进家庭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

    
责任编辑:梁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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