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3)北法执异字第1号
北海极东陶瓷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海铁石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极东陶瓷有限公司、北海市石英砂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北海市瑞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撤销本院(2009)北执一查字第17-7号、第17-8号民事裁定。本院于2012年4月16日作出(2011)北法执异字第9号执行裁定,撤销本院(2009)北执一查字第17-7号、第17-8号民事裁定。后北海铁石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复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本院(2011)北法执异字第9号执行裁定,发回重新审查。经重新审查,本院于2013年5月3日作出(2013)北法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利害关系人北海市瑞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2013)北法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复议请求:撤销(2009)北执一查字第17-7号执行裁定。
因你公司无法联系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述复议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