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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发布时间:2013-05-07 17:59:13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3)北法执异字第1号

北海极东陶瓷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海铁石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极东陶瓷有限公司、北海市石英砂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北海市瑞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撤销本院 (2009)北执一查字第17-7号、第17-8号民事裁定。本院于2012年4月16日作出(2011)北法执异字第9号执行裁定,撤销本院 (2009)北执一查字第17-7号、第17-8号民事裁定。后北海铁石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复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本院(2011)北法执异字第9号执行裁定,发回重新审查。经重新审查,现本院已作出(2013)北法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一、变更本院(2009)北执一查字第17-7号民事裁定结论内容为:(一)追加北海市石英砂矿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的人民币1908.8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极东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北海市石英砂矿有限公司在履行第(一)项确定的清偿责任前,在1908.8万元范围内先行履行对本院(2007)北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项下出资不实的连带清偿责任。二、撤销本院 (2009)北执一查字第17-8号民事裁定。因你公司无法联系送达,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述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一三年五月七日
责任编辑:梁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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