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北海盛世碧雅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你公司与冯剑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复议人广西笃志律师事务所不服北海市银海区法院(2011)银执字第74-2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于2013年4月17日作出(2013)北法执议字第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广西笃志律师事务所的复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述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