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文化 > 法官风采
离婚案中患病一方的权利如何保障——苏某与张某离婚案
作者:彭文  发布时间:2013-04-16 10:04:50 打印 字号: | |
  离婚案中患病一方的权利如何保障

                                    ——苏某与张某离婚案

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2011)合民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离婚纠纷。

    3、当事人:原告苏某、被告张某。

二、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04年6月相识, 2005年1月24日登记结婚,同年7月18日生育女儿苏一。被告在生育女儿后被检查出患有精神疾病。2006年3月,原告送被告回娘家,并将被告留在娘家治病。2008年3月原告曾将被告接回家居住一个月,后又将被告送回娘家。被告一直在娘家治病,原告仅给过被告400元治疗费。至今,被告病情稳定,但仍须定期复查、继续服药。原告曾于2009年9月18日以其与被告已分居几年为由起诉请求离婚,经本院2009年11月9日判决不准离婚后, 原告于2010年5月4日再次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2010年6月10日,原告撤诉。2011年4月11日,原告又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

案件焦点

    离婚案中患病一方的权利如何保障,如何确定双方感情是否破裂。

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合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前期夫妻感情尚好,并生育了子女。后因被告患病,原告将被告送回娘家,没有对被告尽到照顾义务,几年来仅给过被告400元治疗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但原告将正在患病的被告送回娘家后,不理不睬,其行为有悖法律和道德,原告应当珍惜夫妻感情,承担起为被告治病的义务,与被告共建美满家庭。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没有证据证实,不予采纳。原告请求离婚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不予支持。

    广西合浦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不准原告苏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编辑后语

    本案处理的重点主要在于离婚案中患病一方的权利如何保障,如何确定双方感情是否破裂的问题。具体到本案中,被告在生育女儿后被检查出患有精神疾病,该类疾病与普通疾病不同,往往会遭到他人嫌弃,并会致使夫妻感情的疏远淡漠。事实上,被告因病曾多次回娘家居住,由其娘家人进行照顾治疗,造成双方事实上长期分居生活。原告将被告送回娘家后,没有对被告尽到照顾义务,几年来仅给过被告400元治疗费,并且本案已是原告提出的第三次离婚诉讼,可见原告对被告已无感情而言。而从被告的角度看,其患有精神疾病,在精神上对待夫妻感情的问题比较模糊,再加上事实上的长期分居生活致使双方缺乏感情交流,客观上也致使其与原告感情疏离。综上可见,从客观角度上来说,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实已破裂。但本案不是一起普通的离婚案件,还涉及到对患有精神疾病的被告的权利保护的问题。若仅基于客观上的夫妻感情破裂而判决双方离婚的话,被告的权利根本无法得到保障。考虑上述因素,为维护患病一方的利益,法院最终以“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原告将正在患病的被告送回娘家后,不理不睬,其行为有悖法律和道德,原告应当珍惜夫妻感情,承担起为被告治病的义务,与被告共建美满家庭”为由,继续维持双方的婚姻关系。

    

(注:文中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梁远

联系我们

  • 电话:0779-3963035
  • 案件咨询电话:0779-3963205、0779-3963206、0779-3963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