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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发布时间:2013-04-10 09:14:09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1999)北执字第28-40号

北海天极新型建筑材料总公司

北海大北海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

  本院执行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与你两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两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两单位公告送达本院(1999)北执字第28-39号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书载明:“一、续冻结被执行人北海大北海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持有的52.8万股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股权证书号:CXV00002255)。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股权产生的股息以及红利、红股等孳息。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自2013年4月17日起至2013年10月16日止)。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三年四月三日
责任编辑:梁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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