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0)北执一查字第25-7号
杨松梓、许春林:
本院执行的南宁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0)北执一查字第25-6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拍卖你们共有的位于北海银滩恒利旅游度假中心中心区公寓楼31型13栋504号房屋[房产证号为:北房权证(2006)字第00076471号]。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