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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外沙抛尸案”系列之裴日亮涉嫌窝藏罪一案海城法院当庭宣判

作者:李华思  发布时间:2013-03-14 16:09:36 打印 字号: | |
  继轰动一时的“北海五人杀人抛尸案”春节前在北海市中级法院宣判后,3月8日上午九点,同案系列案之裴日亮涉嫌窝藏罪一案在海城法院科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庭审现场实行同步录音录像。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裴日亮是裴日红(“北海外沙抛尸案”五被告之一)的孪生弟弟。2009年11月14日凌晨2时许,裴日红、裴贵、黄子富、杨炳棋等人在北海市海城区北部湾路与前进路交叉路口附近与黄焕海、黄祖润、陈溢瑞因裴金德一事发生冲突,裴日红等人围住黄焕海拳打脚踢并将之打倒在地,陈溢瑞与黄祖润后得逃脱。当日晚上8时许,四处寻找黄焕海未果的黄祖润等人报警并使杨炳就在北海市公安局西街派出所致电黄子富,要求黄子富等人到派出所说明黄焕海的去向情况。此时,被告人裴日亮与黄子富、裴日红、裴贵、杨炳棋等人在一起。接到电话后,黄子富、裴日红、裴贵、杨炳棋因恐参与寻衅滋事一事被发现,遂分别逃逸外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裴日红在逃匿期间,为了逃避侦查,不敢使用其本人的身份证,而要求其孪生弟弟即被告人裴日亮提供身份证给其使用。被告人裴日亮明知其孪生哥哥裴日红是涉嫌犯罪的人,为帮助裴日红逃匿,将其本人的身份证提供给裴日红使用。2013年2月7日,北海市中级法院判决裴日红等人犯寻衅滋事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裴日亮明知其孪生哥哥裴日红已被公安机关列为犯罪嫌疑人而追查,为了帮助裴日红逃避司法机关追诉,被告人裴日亮明知居民身份证是国家颁发的身份证明性文件,是居民在外地居留、工作的必要凭证,提供了其本人身份证给裴日红使用,让裴日红冒充其身份能进入外地工厂工作而藏匿,窝藏的主观故意明显,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的规定,驳斥了裴日亮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裴日亮并不明知裴日红是犯罪的人,出借身份证给裴日红找工作的行为,不符合窝藏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窝藏罪”的辩护意见。鉴于被告人裴日亮系基于家庭成员之间的伦理亲情窝藏其涉嫌寻衅滋事罪的同胞兄长,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被告人裴日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当庭判决被告人裴日亮犯窝藏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庭审理历时五个小时,节奏紧凑,合议庭庭前准备充分,庭审中配合默契,审判长庭审驾驭有度,平等、充分地保障了控辩双方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庭审过程中一直维持井然秩序与肃穆气氛,充分体现了“公正与效率”这一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理念的实践要求。海城法院还为诉讼参与人提供矿泉水及午餐盒饭等,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判决宣告后,当事人对法院审理水平表示信服,被告人当庭表示愿意接受判决结果并表示不上诉。这起当庭宣判案件的审理成功体现法院在司法审判工作中努力做到程序和实体上的客观公正,消除不稳定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梁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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