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振业(北海)股份有限公司: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在审查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北海建材化工综合联营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乐山市石油化工总公司清算组、广西振业(北海)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纠纷一案中,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乐山销售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于2013年2月6日作出(2013)北法执议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乐山销售分公司提出的复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述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