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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中级法院对裴金德案件一审宣判 原告人、被告人均提出上诉
作者:沈晓璐  发布时间:2013-02-26 09:23:34 打印 字号: | |
  2月6日下午,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裴金德、裴日红、裴贵、黄子富、杨炳棋等五人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裴贵、裴日红、黄子富有期徒刑三年,杨炳棋有期徒刑二年;宣告被告人裴金德无罪;五被告人均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3日晚,裴日红与其孪生弟弟裴日亮邀请裴贵、黄子富、杨炳棋等人到北海市明都大酒店“KTV”唱歌喝酒庆祝生日。当晚,裴金德与宋?⒘岬热嗽诒焙J小巴?涫赘琛背?韬染啤4稳眨??4日)凌晨2时许,两批人员先后到北海市“洪记”大排档吃宵夜。裴金德与宋?⒘岬热讼刃欣肟?笤谕局杏肼饭?幕苹篮7⑸?逋唬?换苹篮5热俗犯稀E峁蟆⑴崛蘸臁⒒谱痈弧⒀畋?宓热说弥?榭龊螅?⒓蠢肟?昂榧恰贝笈诺底犯瞎?ァT诼飞侠菇匚ё』苹篮5热耍?⒍曰苹篮H?蚪盘叩乖诘厣稀4撕螅?苹篮Jё佟5诙?欤?苹篮5那资粞罢一苹篮N垂?毂ň??009年11月19日上午,黄焕海的亲属在北海市渔轮厂码头海域发现一具尸体。经鉴定,该尸体系黄焕海,系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裴贵、裴日红、黄子富、杨炳棋在公共场所随意拦截、殴打未成年人黄焕海,致使其脱离监护以致失踪,并最终被发现死亡,被告人的行为属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裴贵、裴日红、黄子富是主犯,杨炳棋是从犯。公诉机关指控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裴日红在北海市前进路上合谋将被害人黄焕海挟持到北海市水产码头共同殴打致死并抛尸入海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不成立。裴金德没有参与或指使裴贵等人拦截、殴打黄焕海,不构成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后,原告人黄祖松、韦世美及被告人裴贵、裴日红、黄子富、杨炳棋不服一审判决,已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梁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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