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1)北刑二初字第7-2号
本院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的(2011)北刑二初字第7-1号公告将被告人程学武、刘百丰合同诈骗一案各被害人的实际返还赃款额予以列表公布,并给予了核查和提出异议的期限。现该公告的期限已满,在公告期限内,没有相关人员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现按(2011)北刑二初字第7-1号公告列表情况对各被害人进行赃款返还。请各被害人自2013年1月31日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向广西水地休闲养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缴款手续及合同等材料的原件到本院办理赃款返还的领取手续。
特此公告。
二○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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