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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13)北法执字第2-1号
  发布时间:2013-01-15 10:06:13 打印 字号: | |
  广西第一工业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北海公司、广西振华企业开发公司:

    本院执行的中国工商银行北海分行与你两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两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两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3)北法执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准许第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撤回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梁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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