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2)北法执字第56-6号
成都九眼桥电器市场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红旗玻璃厂、北海大西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海化纤发展总公司与你们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单位登记注册地址不能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2)北法执字第56-5号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载明:对本院立案执行的(2012)北法执字第56号案予以结案。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