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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发布时间:2012-12-20 10:59:00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2)北法执字第55-5号

刘群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海海关与你行政处罚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2)北法执字第55-5号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载明:对本院立案执行的(2012)北法执字第55号案予以结案。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梁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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