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2)北法执字第55-5号
刘群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海海关与你行政处罚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2)北法执字第55-5号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载明:对本院立案执行的(2012)北法执字第55号案予以结案。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