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1)北执一查字第20-28号
北海三井企业有限公司、广西呈诺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铁西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公司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三公司公告送达本院下列文书:
1、本院(2011)北执一查字第20-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南宁国用(2005)第429695号的8422.93?土地使用权及查封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南宁国用(2005)第429991号的11300.38?土地使用权。
2、本院(2011)北执一查字第20-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扣被执行人南宁铁西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人民币1285万元。
3、本院(2011)北执一查字第20-26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被执行人广西呈诺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在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思陇信用社、账号为114412010100604267的存款40万元的冻结。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