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1)北执一查字第20-27号
南宁铁西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公司、北海三井企业有限公司及广西呈诺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公司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1)北执一查字第20-20号执行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一、向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归还借款本金1170万元、利息1032834.93元(利息计至2010年6月17日,以后另计)及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98197元、邮政专递费200元及本案申请执行费。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