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浦县水产贸易公司:
本院在执行北海丰豪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清算组与你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销售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于2012年11月2日作出(2012)北法执异字第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销售分公司的异议。如不服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述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二年十二月三日